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与城乡供水无关的费用纳入水价。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