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