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并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