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实行抄表到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