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