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