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