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活动指导,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