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开展志愿服务做出贡献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四)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