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干部和会员第八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将选举的主席、副主席报上一级工会或者当地总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可以分别比照副职和中层正职的待遇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