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七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解雇、处分工会主席、副主席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或者当地总工会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解雇、处分职工,应当将理由提前十五天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当事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