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