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