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二)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图章的;(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