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质量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督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重大勘察、设计事故必须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承揽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