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