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