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由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