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