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