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镇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并向社会公示。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