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将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收集点或者预约大件垃圾收集企业上门收集。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大件垃圾收集点,建立大件垃圾预约收集机制,公开垃圾收集点信息以及预约服务信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