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与要求组织验收,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明确管理主体。

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台帐,做好日常维护,保证水土保持设施功能正常发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