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大中型水库的水费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库区流域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