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和清理。发现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市场主体认为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依法向备案审查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