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和清理。发现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市场主体认为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依法向备案审查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