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检验标准,以市场主体办事“零跑动”为目标,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等,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度。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市场主体和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强化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市场主体经营和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件事一次办、证照联办等便利化审批方式,提升审批效能。
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进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组织考核的管理模式,加强和规范对全省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服务窗口应当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