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擅自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省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