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完善信息披露、价格承诺、失信惩戒等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价格环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