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四章 价格调控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措施,稳定价格总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