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除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