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
(一)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二)以指定种类、数量、范围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以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等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五)借助行政等权力,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六)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