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能源和煤炭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