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