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循环经济第三方服务体系,鼓励循环经济咨询、培训、信息服务以及资源节约、废弃物管理与资源化利用等专业化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