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对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和短期融资券等进行直接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申请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

鼓励设立循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