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