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电子化办公。

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