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粮食经营主体未按照规定定向处置超标粮食的,由粮食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