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粮食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等行为进行查处,对粮食加工、销售以及成品粮储存中涉及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