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和营销服务等方式,与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