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三章 调控与储备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费用与利息补贴、应急保障和超标粮食处置等粮食安全方面的支出,按国家有关要求设立和管理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财政部门会同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