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及时足额落实本级粮食储备,优化品种结构和管理方式,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和调用高效。

入库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应当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及有关安全标准。地方政府储备粮应当保持宜存状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粮食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及运营费用,公开竞争择优选择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