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三章 调控与储备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宏观调控需要,采取储备粮吞吐与规模调整、政策性粮食购销或者价格干预等措施,保证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储备规模、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