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十五条已修改从事粮食销售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所销售的粮食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二)成品粮的包装和标签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三)明码标价,不得垄断市场,不得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