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河道采砂规划制订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河道采砂许可,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或者证照不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以及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因河道非法采砂破坏、损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