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确需开采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和河道保护规划,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