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擅自围垦河道。因江河治理需要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围河造地的,应当制定计划,明确时限,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退地还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