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定航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