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环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脏河道,定期组织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捞、河道保洁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